@深圳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!
资讯来源:综合整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(以下简称《契税法》),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近日,针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话题,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实施《契税法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解读。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。
《契税法》所称的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指的是下列行为: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;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互换;三是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互换。
《契税法》提到,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。
广东省税务局解释,具体而言,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为 3%,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根据相关规定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 1% 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除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外,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以下六种情况免征契税:
一是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二是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三是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五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六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广东省税务局提醒,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前,权属转移合同、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、无效、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,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,税务机关应依法办理。
微信搜索或扫描文末二维码,关注【深圳派】id: best0755(原:深圳百事通)微信公众号,对话框发送关键词【社保】,即可获取深圳最新社保相关办理指南和办事入口。